2008-03-26 16:41:57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此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网址:www.minzongju.com)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分类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其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已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其处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储存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限时。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资料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资料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www.minzongju.com。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查阅场所地点: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资料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民族宗教活动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 = 1 \* Arabic 1号;邮政编码:07105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3088728;传真号码:3088728;电子邮箱:long3088728@126.com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P22(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省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的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位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保定市民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东风西路1

周一至周五

3088570

3088728

Long308

87281

26com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查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2008324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实施机关

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批)。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民宗局审批。设区的市民宗局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宗厅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处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市民宗局

 

2

较大规模修缮、改建寺、观、教堂的审核。

行政

许可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3.1)第十七条: 较大规模的修缮、改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县民宗局

 

3

  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

行政

许可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5.1)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县民宗局

 

4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行政

许可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5.1),第十四条: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市民宗局

 

5

在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开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市民宗局

 

6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公开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县民宗局

 

7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公开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县民宗局

 

8

举办跨县(市)区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行政

许可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公开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市民宗局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2008324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实施机关

9

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5.1)第十七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2008324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实施机关

10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处罚。

行政

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政 职 权 目 录 

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2008324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实施机关

11

违反《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3.1)第四十三条。

 

 

 

 

 

 

 

 

 

12

受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七、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一条。

 

 

 

13 

民族成份认定、变更。

其他行

政权力

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中央三部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

 

 

 

14

宗教团体负责人备案。

非行

政许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四条,(2007.3.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

 

 

 

15

宗教团体举办培训班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宗局

 

 

 

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2008324

项目

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实施机关

 

16

宗教院校招生的审核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民宗局

 

 

17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市民宗局

 

18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成员的备案

行政

确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市民宗局

 

19

教职人员担任宗教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行政

确认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四、九、十三条(2007.3.1施行)。

 

 

县民宗局

 

20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教务活动区外主持活动的备案

行政

确认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2007.3.1施行)。

 

 

市民宗局

 

21

宗教教职人员经团体认定后的备案

行政

确认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九条(2007.3.1施行)

 

 

县民宗局

 

 

民宗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分类表

 

类别

专业法规

相关法规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五、三十四、三十六和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条款(1982.12.04公布—2004.03.14第四次修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05.31公布—2001.0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7.01通过—2002.12.08修正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五十一、二百六十六、二百七十八、二百九十、三百条)、《兵役法》(第三条)、《民法通则》(1987.07.01施行,第七十七条)、《教育法》(第四、九、十六条)、《会计法》(2000.07.01施行)、《土地法》、《审计法》、《选举法》、《食品卫生法》、《治安处罚条例》(1986.09.05通过—1994.05.12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行政许可法》(2004.0701)、《城市规划法》(第十四、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1990.10.01施行)、《行政复议法》(1999.10.01施行)、《劳动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法》(1996.03.17施行)、《国家赔偿法》(1995.01.01施行)。

行政法

《宗教事务条例》(2005.03.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01.3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05.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10.21施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1.06.08施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05.01施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03.01施行的144#令)《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08.29施行)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09.28修正,第十条)

 

 

 

类别

专业法规

相关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

《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法》(1991.05.06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08.11施行的国宗局1#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04.21施行的2#令)、《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03.01施行的3#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03.01施行的4#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5#令)、《宗教院校设立办法》(6#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央三部委关于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05.3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1995.0514施行)。

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宗厅关于贯彻<国宗局2号令>的意见》、《关于加强对接受境内外宗教组织捐赠管理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回族“三大节”(圣纪、开斋、古尔邦节)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5.12.0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俭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庆祝活动的通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复议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为通用法,执法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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