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5 10:43:4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满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要求,需设立其它固定
处所,自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起28日内答复。申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材料报县民宗局、财政局
1-5份),县民宗局、财政局同意后填报申请表(1-5份)报市民宗局审核,我局同意后报省民宗厅、财政厅审批。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对违反上述法规的单位或
个人,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履行告之义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
付单位或当事人。变更少数民族成份。由变更少数民族成份当事人提出申请,市民宗局民族处审核,经市民宗局局长办公
会研究同意,由民族处出具证明信。宗教团体年检。每年度1-5月份完成。
    人员录用、调动、任免。根据编制职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人选,由拟录、调任者撰写录、调申请或竞职报告;进行民主
评议、测评;组织考察和考核;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将录、调任免决定在本局进行公示;报市人事局备案。
    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坚决落实“八条禁令”。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
严禁刁难、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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